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及耕地保护,严厉打击私挖乱采及破坏耕地的行为,有效保护和有序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泰来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涉及破坏耕地的法律规定:
1、基本农田“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4、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国土、畜牧、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查到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泰来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