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办理机构】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1.富裕局详细地址:富裕县富裕镇中心大街中段路东。2.克山局详细地址:克山县友谊路二段路西财政局家属楼斜对面。3.依安县详地址:依安县依安镇北新路212号。4.甘南局详细地址:甘南县繁荣路60号。5.拜泉县局详细地址:拜泉县拜泉镇西门外路北西门加油站对面。6.克东局详系地址:克东县人和路291号县政府大楼斜对面。7.龙江局详细地址: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197号。8.讷河局详细地址:讷河市兴业路33号。9.泰来局详细地址:泰来县泰来镇东风路40号。10.富区国土局地址:富拉尔基区群众路新富强小区4栋12号。11.龙沙:龙沙区丽湾阁小区8号楼。12.昂昂溪分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长兴街171号。13.碾子山分局地址:碾子山区中兴街117号。14.梅里斯国土分局:梅里斯区葛根格日小区1号楼商服。15.建华国土局地址:齐齐哈尔市东市场小区41号楼。16.铁锋分局地址:铁锋区和平西街92号。)
【联系电话】0452-2736225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04月17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注销手续:(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
【申请条件】
一、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办理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有具体要求)
5、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6、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送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40日,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不收费